組織章程

第一條(名稱)

本法人定名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黃兆慶嘗(以下簡稱本法人)。

第二條(宗旨)

本法人本於祭祀祖先,闡揚祖德,敦睦宗誼,弘揚孝道,增進宗親福利,並維護善良風俗,安定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辦理之目的事業)

本法人為達成前條所定之宗旨,依據相關法令辦理下列目的事業。

  • 一、辦理祭祀祖先之事務。
  • 二、修建宗祠墳墓,編纂族譜等。
  • 三、增進宗族情誼,弘揚祖德,加強派下員聯誼活動,凝聚團結及向心力。
  • 四、辦理派下員宗親急難救助、獎助學金及社會慈善公益事業。
  • 五、妥善管理及經營祀產,創造祀產經營效益,穩固財源。

第四條(設立財產)

本法人之設立財產(不動產)由祭祀公業黃兆慶嘗捐贈,其不動產以辦理名義變更取得,詳如不動產清冊(以民國99年公告現值及評定價值計算不動產價為新台幣1,412,461,752元)整。本法人得繼續接受個人或有關單位之捐贈。

第五條(主事務所)

本法人主事務所設於桃園市楊梅區新農街552號,並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分別在直轄市、縣(市)設立分事務所。

第六條(派下權)

本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之資格及繼承規定如下:

  • 一、凡是黃兆慶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男性均享有本法人之派下權。父在父權,父亡子承為派下員。
  • 二、於97年7月1日祭祀公業條例實施後,其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有共同承擔祀之女性得為派下員。
  • 三、前款共同承擔祭祀者應:確有共同承擔如下所述祭祀活動並舉證者(含報到及照片等)。
  • 四、97年7月1日後繼承為派下員,連續二次未參與祭祀活動者即喪失派下員資格。
  • 五、本法人祭祀活動說明:
    • (一)本法人祭祀活動分春秋二次:春祭在每年之清明節(上午九時至十一時);秋祭在每年農曆八月之第一個星期六(上午九時至十一時)。
    • (二)祭祀活動地點:春祭在祖塔前;秋祭在祖堂內。
  • 六、經受理機關楊梅區公所公告確定,核發派下現員名冊內所列人員,為本法人派下現員,享有本法人之派下權。

第七條(組織)

本法人有四房設管理委員13人,其中一人為本法人之代表為管理人,每房3人,另一人由每房輪流擔任。另置監察委員4人,其中一人為本法人之監察人。全為無給職,任期4年得連任1次。另候補委員各房一人(計四人)管理委員監察委員出缺時由該房候補委員遞補之。另聘總幹事一人承管理委員會之命處理會務,其餘相關之組織辦法由管理委員會另訂之。

第八條(派下員大會之召集、權限)

  • 一、本法人派下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機構,每年至少召開派下員大會一次,由管理人召集並需有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由管理人擔任主席。
  • 二、管理人未依章程召開派下員大會時,得經五分之一以上派下現員書面請求,並推舉一人召集之,並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三、如有召集臨時派下員大會必要時,其程序同上第二款。
  • 四、派下員大會管理人因故缺席,或派下員大會所議決事項與管理人有利益關聯應迴避時,得由副主任委員或派下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五、派下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議決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 (二)議決及罷免管理人、監察人。
    • (三)議決管理人、監察人之工作報告。
    • (四)議決管理人擬訂之年度預算書、決算書、業務計畫書及業務執行報告書。
    • (五)議決財產處分及設定負擔。
    • (六)其他與派下員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 六、經受理機關楊梅區公所公告確定,核發派下現員名冊內所列人員,為本法人派下現員,享有本法人之派下權。

第九條(派下員大會決議方式)

  • 一、本法人派下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二、若以同意書方式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書面之同意。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若以同意書方式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
    • (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 (二)財產之處分及設定負擔。
    • (三)解散。

第十條 (管理人、管理委員、候補委員之產生、任期與職權)

  • 一、本法人設管理委員,由本法人四房各推舉三人,另一人由四房中輪流推舉一人,總共十三人組成管理委員會。
  • 二、管理人:召開派下員大會時,首由管理委員選舉主任委員,以取得最高票者為主任委員(即法人代表管理人以下稱管理人),同時由管理委員另選舉副主任委員,以取得最高票者為當選人,並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任命之,或取得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同意書者為當選,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辦理管理人登記,另後補管理委員四人,由各房推舉一人,於各房管理委員出缺時遞補之。
  • 三、管理委員及管理人任期為四年,得連任一次。
  • 四、本法人管理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採合議制,以過半數決議行之。
  • 五、管理委員、管理人均為無給職,惟出席管理委員會議或因公出差辦事得支車馬費。
  • 六、本法人管理委員會得聘請總幹事一人,總幹事不得為當屆委員或監察委員,由管理人提名經管理委員會通過任命之,承管理委員會之命處理經常性會務。
  • 七、管理人之職權如下:
    • (一)對內綜理法人事務,對外代表本法人。
    • (二)關於年度業務計畫之擬議事項。
    • (三)關於章程訂定及修訂之擬議事項。
    • (四)關於預算、決算之擬議事項。
    • (五)關於經費之籌措事項。
    • (六)財產之保管、運用及監督事項。
    • (七)執行派下員大會之決議及授權事項。
    • (八)執行管理委員會之決議及授權事項。
    • (九)其他有關本法人之重大業務事項。

第十一條 (管理人就職)

新任管理人應於上屆管理人任期屆滿次日就職,並與上屆管理人完成交接。

第十二條 (管理人出缺之補選)

管理人因故出缺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並向主管機關備查後辦理管理人登記,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第十三條(管理人任期屆滿之感選)

  • 一、管理人應在該屆管理人任期屆滿前兩個月召開派下員大會,首由管理委員互選,以取得最高票者為主任委員(即管理人),同時由管理委員另選副主任委員,以取得最高票者為當選人,並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任命之,或取得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同意書者為當選。
  • 二、管理人逾期不召開派下員大會辦理改選時,得經五分之一派下員書面推舉派下員一人,依本條前款(一)選舉管理人。
  • 三、改選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辦理管理人登記。

第十四條 (管理人及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之罷免)

  • 一、管理人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得經本法人派下員大會投票罷免之。
  • 二、管理人逾期不召開派下員大會辦理改選時,得經五分之一派下員書面推舉派下員一人,依本條前款(一)選舉管理人。
  • 三、改選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辦理管理人登記。

第十五條 (監察委員、監察人、後補監察委員之產生、任期與職權)

  • 一、本法人設監察委員,委員由本法人四房各推舉一人共四人,組成監察委員會。
  • 二、監察人首由監察委員互選,以取得最高票者為監察人,並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任命之,或取得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同意書者為當選,並向主管機關備查後辦理監察人登記。另候補監察委員四人,由各房推舉一人,於各房 監察委員出缺時遞補之。
  • 三、監察委員及監察人任期為四年,得連任一次。
  • 四、監察委員、監察人均為無給職,惟出席委員會議或因公出差辦事得支車馬費。
  • 五、監察人之職權: 監察人監察本法人一切事務之執行,得隨時查核業務執行情形及財務簿冊文件,並對管理人提出之各種表冊、計畫,向派下員大會報告監察意見。

第十六條 (監察人出缺之補選)

監察人因故出缺時,由監察委員互選,以取得最高票者為監察人,並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任命之,或取得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同意書者為當選,並向主管機關報備辦理監察人登記,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第十七條 (監察人任期屆滿之改選)

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應在該屆監察人任期屆滿前兩個月召開派下員大會選舉下屆監察人,其方式依本章程第十五條第二款辦理。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 (監察人及監察委員之罷免)

  • 一、監察人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得經本法人派下員大會投票罷免之。
  • 二、前項罷免案之投票,應有全體派下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
  • 三、監察委員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得經本法人派下員大會投票罷免之,並得由各房派下員三分之二之書面連署解除職務。

第十九條 (代理人)

派下員無法親自出席派下員大會時,得全權委託直系血親(含卑親屬或尊親屬)或委託其他派下員代理出席,但受託人僅限接受一人之委託,其委託事項依委託書內容定之。

第二十條(管理人、管理委員、監察人、監察委員、總幹事及受聘之責任)

管理人、管理委員、監察人、監察委員、總幹事及受聘雇人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致本法人遭受損失時應付賠償之責。

第二十一條 (法人之收入處置)

本法人各項收入及捐獻除零用金外,均應存放於金融機構或郵局。

第二十二條 (會計制度)

本法人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法人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

第二十三條 (核備文書)

  • 一、本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前3個月,擬具年度經費預算書及年度業務計畫書,提經本法人管理及監察委員會審查通過之。
  • 二、本法人應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擬具年度經費決算書及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提請本法人管理及監察委員會審查通過之。
  • 三、上述年度經費預算書及年度業務計畫書、年度經費決算書及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須於派下員大會召開時提請議決後報主管機關備查之。

第二十四條 (財產之分配)

本法人財產處分應依照派下員房份及派下員人數各半平均分配處理之。

第二十五條 (剩餘財產之歸屬及分配)

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故解散時,其剩餘財產依照派下員房份及派下員人數各半平均分配處理之或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所有。

第二十六條 (規範)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經有承租本法人財產者,不得選任管理人、管理委員或監察人、監察委員。本法人之各項收據憑證,保存年限為十年,帳冊保存年限為五年,財產交易憑證,則永久保存。

第二十七條 (章程施行)

本章程經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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